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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有行贿罪的犯罪分子应该给予如下处罚()。》相关多选题

来源:酷奇网 专题:刑法 更新时间:2025-04-10 05:39:34

1、【题目】对犯有行贿罪的犯罪分子应该给予如下处罚()。

选项:

A.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D.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判令退赃

答案:

解析:

1、【题目】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答案:

解析:

1、【题目】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丁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答案:

解析:

1、【题目】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数罪并罚 ?( )

选项:

A.投保人甲,为了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

B.十五周岁的甲,盗窃时拒捕致被害人重伤

C.司法工作人员甲,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

D.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甲,遇到检查将被运送人杀死

答案:

BC

解析:

选项A错误,《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铂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选项B正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甲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罪,不数罪并罚选项C正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题目】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

BCD

解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基本观点是根据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相当,指该行为产生该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异常的。A项中,甲在乘车的过程中,与司机发生争吵,并踹了司机一脚,导致公交车失控撞死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异常的,因此,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项说法正确,不选。B项中,李某的死亡虽然不是乙直接的枪击结果,但是,李某有血友病,乙枪击的行为导致李某血友病的发作致死,因此,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B项说法错误,应选。C项中,丙与同伙共谋枪击王某,因此,丙与其同伙之间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虽然丙没有打中王某,但是,丙仍然要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因此,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C项说法错误,应选。D项中说“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因此,可以断定,医生仅是一般的过失,该过失行为只是没有“挽救”赵某的生命,而非是该过失可以独立导致赵某的死亡,因此,医生的行为不能阻断丁对赵某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项说法错误,应选。

1、【题目】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选项:

A.甲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B.乙非法组织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C.丙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进出口许可证

D.丁复制、发行盗版的《国家计算机考试大纲》

答案:

解析:

1、【题目】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答案:

BCD

解析:

答案:BCD。解析: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字面文义及其通常的使用方式(语境、语法、标点)来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从字面上看,法条并未将“妇女”限定为“妻子以外的人”,故按照文理解释,可以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该结论并未超出“强奸妇女”的文义范围。婚姻不是卖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仍享有性自主权,即便作为人妻,两人之间的性行为在事实上也完全可能违背妻子的意志。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虽然可以解释为“强奸妇女”,在客观不法层面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婚内强奸是否最终能够成立强奸罪,还需要综合考虑证据证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问题。A项正确,不当选。

虽然《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但是抢劫罪与强奸罪的罪质不同,因而两罪中“暴力、胁迫”的含义有别。其一,“暴力”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包含致命性暴力,即以劫财为目的先杀人后取财的,也构成抢劫罪;而强奸罪中的暴力不含致命性暴力,即以性交为目的先杀人后与其性交的,该性交行为不再构成强奸罪,而是侮辱尸体罪。其二,“胁迫”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中的胁迫,只限于以暴力为内容进行胁迫,即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所胁迫的暴力内容;而强奸罪中的胁迫,既可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故对抢劫罪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不能作相同的解释。B项错误,当选。

首先,当然解释所比较的两个行为应属于性质相同、轻重程度不同的两个行为,如果性质不同,则不能进行当然解释推理。宠物和婴儿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故抢劫宠物和抢劫婴儿不能进行当然解释的推理。其次,当然解释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当然解释的结论不能超出条文用语的文义范围。婴儿不是抢劫罪的对象(不能将婴儿评价为“财物”),抢劫婴儿的行为超出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不可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C项错误,当选。

在刑法中设立中止犯的立法目的是呼吁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法益,避免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故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只能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不发生,不能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因为这种情形不能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避免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BCD

1、【题目】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

解析:

1、【题目】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数罪并罚?()

选项:

A.投保人甲,为了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

B.十五周岁的甲,盗窃时拒捕杀死被害人

C..司法工作人员甲,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

D.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甲,遇到检查将被运送人推进大海溺死

答案:

解析:

1、【题目】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选项:

A.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C.甲不需要对丁的死亡后果负责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

AD

解析:

甲乙丙有共同伤害丁的意思联络,且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因此,甲乙丙成立共同犯罪。A项说法正确。甲乙丙仅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有共同的犯意,成立共犯,在实施伤害行为时,由于甲在外望风,没有参与实行行为,甲对杀人行为没有犯意,因此,对故意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B项说法错误。甲虽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是应该对死亡后果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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