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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学历类 自考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学历类自考专业(人力资源管理)经济法概论(财经类)问答题

学历类自考专业(人力资源管理)经济法概论(财经类)问答题

来源:酷奇网 专题: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更新时间:2025-04-04 13:17:13

1、【题目】名词解释:外商投资企业。

答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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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简述经营者承担的重要信息披露义务。

答案: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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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论述经营者集中。

答案:

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去的股权或资产通过合同等方式,是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经营者集中形式:

(1)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根据相关法律合并成为一家企业的法律行为。经营者合并其实就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情形:

(1)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

(2)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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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年10月,甲、乙、丙发起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4万元出资,乙以现金人民币16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人民币30万元出资。公司设立董资料仅供参考事会,乙为董事长、甲为副董事长;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丙为公司监事。

(1)A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A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谁召集和主持?说明理由。

(4)A公司的三名股东谁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说明理由。

答案:

(1) 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 全体股东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30%,而 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为 20万元,占 A 公司注册资本的 40%,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 30%最低限要求。

(2) A 公司不设监事会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不设监事会,而设一至二名监事。 A 公司规模较小, 只设一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是合法的。

(3) 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丙召集和主持。因为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而丙正是 A 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

(4) A 公司的三名股东中,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因为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在 A 公司章程不存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A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应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乙的出资为 16万元,丙的出资为 30 万元,都超过了 A 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乙和丙都拥有 A公司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 因此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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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简述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

答案: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

①依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

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③安全保障义务;

④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⑤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⑥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⑦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符合要求的义务;

⑧履行 “三包”或其它相应责任的义务;

⑨公平交易的义务。

⑩尊重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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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简述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答案:

(1)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不能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包括有明确证据证明下述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先履行义务人负有通知和举证义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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