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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学历类 自考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自考专业(人力资源管理)经济法概论(财经类)问答题

自考专业(人力资源管理)经济法概论(财经类)问答题

来源:酷奇网 专题: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更新时间:2025-04-05 21:26:27

1、【题目】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

答案:

无效合同的种类有:

①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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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名词解释:集体合同。

答案:

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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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名词解释:外商投资企业。

答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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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年10月,甲、乙、丙发起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4万元出资,乙以现金人民币16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人民币30万元出资。公司设立董资料仅供参考事会,乙为董事长、甲为副董事长;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丙为公司监事。

(1)A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A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谁召集和主持?说明理由。

(4)A公司的三名股东谁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说明理由。

答案:

(1) 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 全体股东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30%,而 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为 20万元,占 A 公司注册资本的 40%,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 30%最低限要求。

(2) A 公司不设监事会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不设监事会,而设一至二名监事。 A 公司规模较小, 只设一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是合法的。

(3) 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丙召集和主持。因为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而丙正是 A 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

(4) A 公司的三名股东中,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因为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在 A 公司章程不存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A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应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乙的出资为 16万元,丙的出资为 30 万元,都超过了 A 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乙和丙都拥有 A公司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 因此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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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名词解释:实质审查。

答案:

实质审查,是指对创造创造的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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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简述经营者承担的重要信息披露义务。

答案: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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