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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学历类 自考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学历类〖名词解释:违约责任。〗相关问答题

学历类〖名词解释:违约责任。〗相关问答题

来源:酷奇网 专题: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更新时间:2025-04-10 10:30:44

1、【题目】名词解释:违约责任。

答案: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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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名词解释:外商投资企业。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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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答案: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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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年10月,甲、乙、丙发起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4万元出资,乙以现金人民币16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人民币30万元出资。公司设立董资料仅供参考事会,乙为董事长、甲为副董事长;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丙为公司监事。

(1)A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A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谁召集和主持?说明理由。

(4)A公司的三名股东谁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说明理由。

答案:

(1) 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 全体股东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30%,而 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为 20万元,占 A 公司注册资本的 40%,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 30%最低限要求。

(2) A 公司不设监事会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不设监事会,而设一至二名监事。 A 公司规模较小, 只设一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是合法的。

(3) 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丙召集和主持。因为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而丙正是 A 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

(4) A 公司的三名股东中,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因为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在 A 公司章程不存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A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应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乙的出资为 16万元,丙的出资为 30 万元,都超过了 A 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乙和丙都拥有 A公司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 因此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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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答案: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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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简述中国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答案:

中国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

①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③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

④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它财产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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